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的组织申报2012年(第19批)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的通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作好2012年(第19批)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的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申请人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应合乎重点确认领域(闻附件一)。企业不应不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撰写申请材料的涉及拒绝,按《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闻附件二、三、四)。
二、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涉及条件和拒绝,对企业请示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每个省市筛选引荐申请人企业不多达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引荐不多达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引荐不多达15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应以不应不少于5-7家)。 三、此项工作职能归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为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牵头行文请示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归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牵头行文请示我委。国家确认和省市确认职能分离的由省级发展改为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牵头行文请示我委。
同时将引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必要请示我委,同时将引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谒5月15日前将引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请示我委。 附件: 一、2012年重点确认领域.pdf 二、申请人企业不应不具备的基本条件.pdf 三、《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撰写庐山会议.pdf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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